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周鑫。被执行人曾治雄。申请执行人周鑫与被执行人曾治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639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韦波
审 判 员 王有才
代理
审判员 韦 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秋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