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晋秀明,女,1975年3月8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杨立春,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呈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立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秀明与被执行人杨立春家庭婚姻、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立春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1245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