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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恢8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孙延忠、于丽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孙延忠,于丽丽,山东豪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代码96571280-5。

法定代表人:李保民,行长。

被执行人:孙延忠。

被执行人:于丽丽。

被执行人:山东豪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张店区。企业代码74095275-2。

法定代表人:李宗轩,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孙延忠、于丽丽、山东豪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16388.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延忠、于丽丽、山东豪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