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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3223号

李富东与王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富东,王江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223号原告李富东,男,汉族,1961年1月17日出生。被告王江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东与被告王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东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富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富东负担。

审判员  彭玉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