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223号原告李富东,男,汉族,1961年1月17日出生。被告王江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东与被告王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东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富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富东负担。
审判员 彭玉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