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876号
原告:威海市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学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兆燕,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建,男。
被告:王秀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建、王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阎文超-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