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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民初1881号

霸州市王庄子德丰纸厂与尹广东、张丙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霸州市王庄子德丰纸厂,尹广东,张丙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081民初1881号原告霸州市王庄子德丰纸厂,注册号131081600262045,经营者姓名李德强,经营场所霸州市王庄子乡任庄子村东。经营者李德强。委托代理人李德常。被告尹广东。被告张丙云,系被告尹广东之妻。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霸州市王庄子德丰纸厂与被告尹广东、张丙云为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邱无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二被告系夫妻,被告尹广东在本村经营板材贴面生意。原、被告于2015年开始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货(贴面纸)。至2015年11月14日,被告累计欠下原告货款10万元,被告尹广东同时为原告出具欠条。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2016年春节后,原告向被告送货贴面纸1700张,价款7657元(已付),该款因质量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被告要求退货,原告亦同意退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尹广东、张丙云偿还原告霸州市王庄子德丰纸厂88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尹广东、张丙云退还原告霸州市王庄子德丰纸厂贴面纸1500张,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履行完毕;被告若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数目履行退还义务,则向原告支付补偿款3000元。

三、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原、被告其它别无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邱无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