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63-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邢某某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482执恢16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邢某某账户上的存款7250元。因案件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某某账户的存款72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祥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 更多数据:
XX与邢倩倩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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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63-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邢某某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482执恢16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邢某某账户上的存款7250元。因案件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某某账户的存款72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祥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