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中山。法定代表人卢培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桂平市。法定代表人蔡世全,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2月的违约金合计4000000元给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费4240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362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覃文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