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643号
原告:李超,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红石乡临江村一组,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洪峰,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腾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敖东大市场农机B区272号门市。
委托代理人:刘利君,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敦化市腾辉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
审 判 长 朴文姬
审 判 员 孙彩云
代理
审判员 包雨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