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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1884号

朴雪花与徐丽丽装饰装潢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朴雪花,徐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1884号申请执行人朴雪花。被执行人徐丽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朴雪花与被执行人徐丽丽装饰装潢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5046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朴雪花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丽丽,给付欠款1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24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504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伟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