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法定代理人陈邦文。被执行人陈远湖。被执行人植济敏。被执行人杨艺。被执行人李清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远湖、植济敏、杨艺、李清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清凤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清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为62×××28账户内的存款28817.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杨礼添
审判员 韦日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