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148号申请人李凤芝被执行人张兴本院在执行李凤芝与张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兴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国盛
审判员 :吴高峰
审判员 :刘长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