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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238号

张付奎与王德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付奎,王德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张付奎,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王德贵,男,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86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商初字第863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 东代

审判员  马 伟代

审判员  张公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