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49号原告额日定其劳,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告林花,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告哈斯布仁,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告布仁,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杭锦旗欣懋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鲜,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日定其劳、林花、哈斯布仁、布和诉被告杭锦旗欣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依法中止了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莫日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海日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