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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嘉执字第572号

赵某甲与赵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彬,赵全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嘉执字第572号

申请执行人:赵彬被

申请执行人:赵全英申请执行人赵彬与被执行人赵全英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07)汶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赵彬的申请,被执行人赵全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彬人民币4428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全英支付人民币44283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07)汶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林强

审判员  石在忠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