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韦志往,男,1980年6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江城西工业园区鑫江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覃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韦志往与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307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赔付申请执行人韦志往案款393.12元,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171号,执行标的为本金393.12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另案其公司相关财产已被本院整体查封并评估拍卖,经拍卖流拍后,其资产已资不抵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韦志往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获得司法救助金额393.12元,现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免予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蒙德优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谭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玉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