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270号原告郑树英。被告刘瑞锡。被告王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树英与被告刘瑞锡、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树英于2016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树英撤回对被告刘瑞锡、王爱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郑树英负担。
审判员 王小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