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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1270号

郑树英与刘瑞锡、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树英,刘瑞锡,王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270号原告郑树英。被告刘瑞锡。被告王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树英与被告刘瑞锡、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树英于2016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树英撤回对被告刘瑞锡、王爱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郑树英负担。

审判员  王小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