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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回执字第00114-2号

申请执行人赵万悦与被执行人常鸿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万悦,常鸿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回执字第00114-2号申请执行人赵万悦,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常鸿德,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万悦与被执行人常鸿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呼民二初字第00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云

审判员 张朝民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