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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3382号

王永美与张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永美,张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3382号

原告:王永美,女。

被告:张树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美与被告张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美以被告张树波已偿还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美负担。

审判员  宋时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