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3382号
原告:王永美,女。
被告:张树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美与被告张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美以被告张树波已偿还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美负担。
审判员 宋时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