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525号原告陈东辉,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牡丹江中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冯建忠,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辉与被告牡丹江中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冯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东辉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陈东辉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东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红波
审 判 员 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 黄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