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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827号

于振波、王桂华等与郭庆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振波,王桂华,王丽娟,于某,郭庆南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于振波。申请执行人王桂华,申请执行人王丽娟,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郭庆南。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振波等4人与被执行人郭庆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振波等4人申请执行标的387873.3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庆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庆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振波等4人亦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