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于振波。申请执行人王桂华,申请执行人王丽娟,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郭庆南。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振波等4人与被执行人郭庆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振波等4人申请执行标的387873.3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庆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庆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振波等4人亦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