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薛某某给付房屋装修折价款10000元,返还彩礼20000元,归还电脑一台。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薛某某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远在新疆打工。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申请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3执213号案件终结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弥继峰
审 判 员 冯继忠
代理
审判员 李根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广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