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2刑初1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一(聋哑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念文,黑龙江杨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王XX,齐齐哈尔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被告人张X二(聋哑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金佩莉,黑龙XX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宋XX,齐齐哈尔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被告人张X三(聋哑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修XX,齐齐哈尔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一犯盗窃罪、被告人张X三、张X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东宁、姜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一及辩护人杨念文、被告人张X二及辩护人金佩莉、被告人张X三及辩护人张庆华、翻译人员王XX、宋XX、修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X一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铁锋区、昂昂溪区实施盗窃行为7起,共盗窃摩托车7台,价值人民币26200元。2015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X二明知钱江150-17A摩托车系张X一盗窃所得,帮助张X一将摩托车以2000元价格出卖。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张X三、张X二明知张X一已经被行驶拘留,将停放在龙沙区顺意小区内张X一盗窃的红色幻影150型摩托车隐藏。2015年9月29日张X一被传唤到案。10月20日张X三、张X二被传唤到案。检察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同时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一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三、张X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三被告人系聋哑人犯罪,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一、张X三、张X二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一及辩护人、被告人张X二及辩护人、被告人张X三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犯罪事实1.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张X一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交通集资楼2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崔XX白色宗申越野摩托车一台。2.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张X一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C区11号楼,盗窃被害人贾XX黑色铃木刺激400型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3.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张X一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小区D区12号楼,盗窃被害人刘XX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500元。4.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张X一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光家园5号楼2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于XX蓝色钱江150-17A型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700元。5.2015年9月3日,被告人张X一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禧园小区4号楼楼前,盗窃被害人曹XX蓝色济南金马125型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6.2015年9月8日,被告人张X一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山鑫苑36号楼2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王XX大阳幻影150型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400元。7.2015年9月9日,被告人张X一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方正新村8号楼3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朱XX红色钱江125型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综上,张X一实施盗窃7起,价值人民币26200元。2015年9月29日张X一被传唤到案,所盗摩托车均被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X一自然身份。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X一系抓获归案。3.扣押、返还清单,证实被告人张X一所盗窃的摩托车均被追缴返还给被害人。4.南苑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崔XX已将摩托车卖掉,无法做价值鉴定。(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X、贾XX、刘XX、于XX、曹XX、王XX、朱XX陈述,其被盗经过及被盗摩托车情况。(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X一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四)鉴定结论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张X一所盗物品的价值。(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1.2015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X二明知钱江150-17A摩托车系张X一盗窃所得,帮助张X一将摩托车以2000元价格出卖。2.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张X二、张X三明知张X一已经被行驶拘留,将停放在龙沙区顺意小区内张X一盗窃的红色幻影150型摩托车隐藏。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X二、张X三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X二、张X三自然身份。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X二、张X三系传唤到案。(二)证人证言证人李XX证言证实,卖给我摩托车的人是两个聋哑人,一个个子高的年轻人和一个个子不高,40岁左右,我是按照市场价格收的,给了2000元,他们给了我行车执照还有强制保险单,我认为手续齐全就没要身份证。(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X二、张X三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四)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李XX辨认出卖给其摩托车的人是张X一和张X二。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一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X二、张X三明知摩托车系犯罪所得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一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X二、张X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被告人均系聋哑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全部被追缴返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可不对被告人张X三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X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X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梁凤凤
审 判 员 侯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佳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