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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163-10号

XX与邢倩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邢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63-1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邢某某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482执恢16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邢某某账户上的存款7250元。因案件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某某账户的存款72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