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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1935号

谭瑞杰与翟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瑞杰,翟占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1935号申请执行人谭瑞杰。被执行人翟占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瑞杰与被执行人翟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谭瑞杰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翟占国,给付欠款264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执行费29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伟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