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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67-1号

徐福红与张金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福红,张金富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徐福红,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金富,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徐福红与被执行人张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黄商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按原执行依据内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庆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