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723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3月1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陈中砚,男,1978年6月25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胡涛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拥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