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1709号申请执行人迟义方。被执行人王海峰。被执行人刘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义方与被执行人王海峰、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迟义方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峰、刘影,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伟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