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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1709号

迟义方与王海峰、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迟义方,王海峰,刘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1709号申请执行人迟义方。被执行人王海峰。被执行人刘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义方与被执行人王海峰、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迟义方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峰、刘影,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伟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