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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0481民初578号

原告钟科枚与被告王立快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科枚,王立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0481民初578号原告钟科枚,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住耒阳市新市镇湾里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430481198605130905。被告王立快,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住耒阳市大市乡上堂村2组。公民身份证号:43048119860228137X。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科枚与被告王立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科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钟科枚负担。

审判员 钟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