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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766号

榆树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居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居胜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66号被执行人郭居胜,地址八号镇七号村1组。榆树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居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居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居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居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居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东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