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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字第146号

郏某与曹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郏小丽,曹书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郏小丽被

申请执行人:曹书山申请执行人郏小丽与被执行人曹书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郏小丽的申请,被执行人曹书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郏小丽人民币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书山支付人民币7500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林强

审判员  石在忠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