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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3号

潘禅然、李忠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禅然,李忠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3号申请执行人潘禅然,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被执行人李忠贤,男,1971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潘禅然与被执行人李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忠贤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禅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忠贤向申请执行人潘禅然归还借款30000元;承担诉讼费31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忠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忠贤收到执行通知后于2016年5月19日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案款30000元,交纳诉讼费31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2015)武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陆 荣

审判员  武毅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覃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