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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252号

陆士国与王海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士国,王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陆士国。被执行人王海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士国与被执行人王海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宽刑初字第18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陆艳

审 判 员  杨春锋

代理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