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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98号

甘某与覃德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某,覃德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甘某。法定代理人甘煜成。法定代理人黄秀英。被执行人覃德明。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李燕,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某与被执行人覃德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本院生效的(2015)浔民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负义务已自动履行完毕,覃德明至今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覃德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覃德明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覃德明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未发现覃德明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 聪

审判员 王锦荣

审判员 韦日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