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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60号

申请人张特木乐,被执行人王玉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特木乐,王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60号申请人张特木乐,男,1982年07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执行人王玉平,男,1983年06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张特木乐与被执行人王玉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玉平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宝红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五 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