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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刑监1号

陈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再审审查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强,卢建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刑监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原审

被告人:陈强,男,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原审被告人卢建清,男,蒙古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陈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贿罪,原审被告人卢建清包庇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辉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再审。

审判长  马宏颖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靳丰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