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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行初字第328号

贾秀芳与平度市财政局、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民委员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芳,平度市财政局,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初字第328号原告贾秀芳,女,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272号。身份证号码:370226196507200227。被告平度市财政局。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丰山洼村。法定代表人史洪杰,局长。被告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波,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秀芳诉被告平度市财政局、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民委员会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贾秀芳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秀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贾秀芳。

审 判 长  潘汝锋

审 判 员  张建波

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丽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