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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718号

哈尔滨爱佳爱克贸易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爱佳爱克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爱佳爱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00号1单元14层2号。法定代表人马孝珍,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下城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桂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爱佳爱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爱佳爱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15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33元、邮寄送达费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青霞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