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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140号

孙长春与赵洪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长春,董显林,赵洪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春。申请执行人董显林。被执行人赵洪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春与被执行人赵洪义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1487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春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子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