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常文亮,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山东安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1号。法定代表人孙方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海峰,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申请执行人常文亮与被执行人山东安广置业有限公司、孙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莒洙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3)莒洙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程 凯执行员 徐浩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