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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69号之一

唐世均与吴玉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世均,吴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世均,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吴玉军,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唐世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亨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代理

审判员 何俊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熙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