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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940号

朱斌与曹卫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斌,曹卫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940号申请执行人朱斌。被执行人曹卫鹏。申请执行人朱斌与被执行人曹卫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斌于2015年12月28日以本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

一、曹卫鹏支付朱斌借款30000元。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卫鹏已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朱斌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