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166号原告长治虹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北董新街65号。法定代表人李月平,职务董事长。被告江门市亮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高新东路亮美工业园三楼。法定代表人谭松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虹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亮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虹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4元,减半收取6947元。
审判长 张 铮
审判员 孟淑珍
审判员 悦珂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钧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