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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295号

王洪喜与九台市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喜,九台市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喜。被执行人九台市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喜与被执行人九台市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1848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春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子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