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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748号

中农集团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与依安县依龙镇庆丰村孝军甜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农集团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依安县依龙镇庆丰村孝军甜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杨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748号申请执行人中农集团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9号B栋11层。法定代表人邹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依安县依龙镇庆丰村孝军甜菜生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依安县依发镇三里村三屯。法定代表人杨孝军,职务社长。被执行人杨孝军,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现在押于北安监狱。申请执行人中农集团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依安县依龙镇庆丰村孝军甜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杨孝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农集团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承包款20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8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青霞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