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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714号

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张福学、马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福学,马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714号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登银行),住所地:临邑县迎宾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纪永涛,该行员工。被告张福学。被告马艳。

原告富登银行与被告张福学、马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纪永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福学、马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登银行起诉称,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与被告张福学、马艳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50.4万元的授信额度。随后,为担保上述授信合同下的原告债权,原告与两被告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两被告以其名下坐落于山东省临邑县××街道办事处××村××号自建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二被告发放贷款6万元,期限36个月,合同利率为年利率17%,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如约发放贷款,被告在2015年8月15日开始未能按约定偿还当期应还本金及利息,发生逾期。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张福学、马艳偿还贷款本金22772.03元及利息、违约金、罚息。

二、被告张福学、马艳以其名下的抵押财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三、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福学、马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7月13日与被告张福学、马艳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50.4万元的授信额度。2013年7月12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二被告发放贷款6万元,期限36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计算。合同利率为年利率17%,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日,原告与被告张福学、马艳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张福学、马艳以其名下山东省临邑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的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如约发放贷款,被告在2015年8月15日开始未能按约定偿还当期应还本金及利息,发生逾期。至2016年4月20日,两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22772.03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经被告签字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银行交易流水、银行管理系统截图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福学、马艳签订的借款合同签订的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向二被告发放了贷款,二被告于2015年8月15日开始未能按约定偿还当期应还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合同有权宣布贷款全部到期,要求清偿,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以及违约金。

原告与被告张福学、马艳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抵押财产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产,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作为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该抵押房产并未办理登记,因此抵押权并未设立,原告要求实现抵押权并优先受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福学、马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福学、马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772.03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9元,由被告张福学、马艳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雅菲附: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