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095号原告李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运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宁承担。
审判员 闫子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