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839号
申请人:俞官加。
申请人:蔡根郎。本院于2016年5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俞官加与申请人蔡根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俞官加与申请人蔡根郎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5月1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俞官加损失:医药费22436.95元、伙食费660元、误工费9500元、护理费4480元、车费150元、残疾补助费88310元、车损1200元、鉴定费2370元、营养费2700元;
二、经双方确认蔡根郎损失:车损2570元、施救费300元;
三、以上损失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俞官加承担70%,由蔡根郎承担30%,由蔡根郎保险公司所赔金额全部汇入俞官加账号,另蔡根郎一次性补偿俞官加2870元;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