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842号
申请人:童银银。
申请人:田子强。本院于2016年5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童银银与申请人田子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童银银与申请人田子强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5月18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童银银损失:车损2080元;
二、经双方确认田子强损失:医药费1142.24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元、车损850元、其他费用800元;
三、以上损失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童银银承担100%,另童银银一次性补偿田子强3840元;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