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杨正、房德良、侯国生、马道合、马道俊、马道朋、马洪池、马清强、马守闯、马守国、张兰夫、张兰林、张孝坤、张孝雨、张学亮、张学齐、张学全、张学伟、杨玉保。
被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卉森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杨正、房德良、侯国生、马道合、马道俊、马道朋、马洪池、马清强、马守闯、马守国、张兰夫、张兰林、张孝坤、张孝雨、张学亮、张学齐、张学全、张学伟、杨玉保诉德州经济开发区卉森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因2016年1月19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判决(2016)鲁0812执1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国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