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2执178号

杨正、房德良、侯国生、马道合、马道俊、马道朋、马洪池、马清强、马守闯、马守国、张兰夫、张兰林、张孝坤、张孝雨、张学亮、张学齐、张学全、张学伟、杨玉保与德州经济开发区卉森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正、房德良、侯国生、马道合、马道俊、马道朋、马洪池、马清强、马守闯、马守国、张兰夫、张兰林、张孝坤、张孝雨、张学亮、张学齐、张学全、张学伟、杨玉保,德州经济开发区卉森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杨正、房德良、侯国生、马道合、马道俊、马道朋、马洪池、马清强、马守闯、马守国、张兰夫、张兰林、张孝坤、张孝雨、张学亮、张学齐、张学全、张学伟、杨玉保。

被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卉森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杨正、房德良、侯国生、马道合、马道俊、马道朋、马洪池、马清强、马守闯、马守国、张兰夫、张兰林、张孝坤、张孝雨、张学亮、张学齐、张学全、张学伟、杨玉保诉德州经济开发区卉森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因2016年1月19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判决(2016)鲁0812执1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国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民 来源: